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7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790號債 權 人 郭政宜即和宜工程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兆玹機械工業有限公司、張瑞芳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亦有明文。又按聲請人之訴有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張瑞芳是否亦為本件債務人?㈡補兆玹機械工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地址為何?此項裁定已於102 年2月1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 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依前揭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249條第1項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莊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