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3號債 權 人 台灣三菱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村田行雄 債 務 人 恒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阿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伍佰壹拾玖萬壹仟陸佰伍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書記官 莊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