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8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5838號債 權 人 吉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坤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磊錡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 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及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磊錡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磊錡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設於桃園縣龜山鄉,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 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