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62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6234號債 權 人 張正杰即正豐油封實業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順峰重機修配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狀載債務人順峰重機修配廠之法定代理人許進明是否為其合法代理人,如有誤載應為更正,並提出其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及債務人之組織形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王竪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