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66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6694號債 權 人 合豐德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清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三仁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 ㈠請求之金額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葉泰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