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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70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702號

債權人
詠鉅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瓊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得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得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業於100年11月28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謝坤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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