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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734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7344號

債權人
青果合作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治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提諾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劉菊花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提諾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劉菊花為所有權人之證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葉泰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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