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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73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5 日
  • 法定代理人
    李治中、謝朝權

  • 原告
    青果合作大樓管理委員會
  • 被告
    提諾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劉菊花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陸拾捌元,及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7344號債 權 人 青果合作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治中 債 務 人 提諾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朝權 債 務 人 劉菊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陸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泰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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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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