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88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8835號債 權 人 陳政民即安典鐵材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光利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 ㈠聲請狀末合夥商號蓋章。 ㈡確認聲請人之正確名稱為何,並提出與聲請人名稱相符之印文,應列執行業務之合夥人為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田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