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88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8835號債 權 人 陳政民即安典鐵材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光利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聲請狀末合夥商號蓋章。㈡確認聲請人之正確名稱為何,並提出與聲請人名稱相符之印文,應列執行業務之合夥人為法定代理人。此項裁定已於102年3月2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田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