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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883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8835號

債權人
陳政民即安典鐵材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光利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聲請狀末合夥商號蓋章。㈡確認聲請人之正確名稱為何,並提出與聲請人名稱相符之印文,應列執行業務之合夥人為法定代理人。此項裁定已於102年3月2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田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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