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12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1251號聲 請 人 裕豐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銘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請補正詳載票據資料(含發票人姓名、發票日期、到期日、票據金額及票據號碼)之警局報案證明「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