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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1251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1251號

聲請人
裕豐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銘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請補正詳載票據資料(含發票人姓名、發票日期、到期日、票據金額及票據號碼)之警局報案證明「正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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