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21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02年度司催字第211號
- 聲請人
- 緊固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秀蘭
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本裁定登報。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支票附表: 102年度司催字第211號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華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北屯分行 │102年2月28日│79,695元 │HN0402800 │ ││ │張靜華 │ │ │ │ │ │├──┼──────────┼────────────┼──────┼──────┼──────┼──┤│002 │黎傳宏 │三信商業銀行成功分行 │102年2月28日│9,000元 │BA1850346 │ ││ │ │ │ │ │ │ │├──┼──────────┼────────────┼──────┼──────┼──────┼──┤│003 │陳麗霜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篤行分行│102年3月31日│7,200元 │AP0337243 │ ││ │ │ │ │ │ │ │├──┼──────────┼────────────┼──────┼──────┼──────┼──┤│004 │立崴石材有限公司 │台中商業銀行沙鹿分行 │102年2月16日│15,730元 │SUA4505143 │ ││ │吳金環 │ │ │ │ │ │├──┼──────────┼────────────┼──────┼──────┼──────┼──┤│005 │億榮石材有限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豐原分行 │102年3月31日│38,745元 │UA8123036 │ ││ │蘇志明 │ │ │ │ │ │├──┼──────────┼────────────┼──────┼──────┼──────┼──┤│006 │丞億石材有限公司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神岡分行│102年2月28日│32,550元 │AA3246889 │ ││ │林勝彰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附記:(本附記內容不必刊登)★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確認無誤後,應於一個月內將本公示催告含附表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並務必先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如未於收受送達後一個月刊登新聞紙,即視為撤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參照)。
四、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主文第三項申報權利期間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