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1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751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751號

聲請人
鄭建國即吳愛倫之繼承人
送達代收人
陳玉霞
住桃園縣蘆竹鄉○○村00鄰○○路00號
13樓

           住臺北市○○區○○路○段000號5樓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吳愛倫之繼承系統表。

二、系爭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台端出具者乃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遺產分割協議書)

三、確認本件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