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75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751號
- 聲請人
- 鄭建國即吳愛倫之繼承人
- 送達代收人
- 陳玉霞
- 住桃園縣蘆竹鄉○○村00鄰○○路00號
- 13樓
住臺北市○○區○○路○段000號5樓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吳愛倫之繼承系統表。
二、系爭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台端出具者乃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遺產分割協議書)
三、確認本件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