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8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807號聲 請 人 陳文彬即冠德企業社 住南投縣水里鄉○○村○○路000號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系爭支票(票據號碼:GT0000000號)之受款人為冠德布幔, 請具狀敘明台端與受款人冠德布幔是否為同一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