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8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02年度司催字第841號聲 請 人 林蔡碧姿即林敬義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林玉華即林敬義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林高德即林敬義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林桂仙即林敬義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林佑美即林敬義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林祐德即林敬義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林宗德即林敬義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本裁定登報。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股票附表: 102年度司催字第841號 │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 │備 考│ ├──┼───────────────┼──────────────┼───┼──────┼───┤ │0001│台中港倉儲裝卸股份有限公司 │87-NF-000013 │1 │100000│ │ │ │ │ │ │ │ │ ├──┼───────────────┼──────────────┼───┼──────┼───┤ │0002│台中港倉儲裝卸股份有限公司 │87-NF-000014 │1 │100000│ │ │ │ │ │ │ │ │ ├──┼───────────────┼──────────────┼───┼──────┼───┤ │0003│台中港倉儲裝卸股份有限公司 │87-NE-000335 │1 │10000 │ │ │ │ │ │ │ │ │ ├──┼───────────────┼──────────────┼───┼──────┼───┤ │0004│台中港倉儲裝卸股份有限公司 │87-NE-000336 │1 │10000 │ │ │ │ │ │ │ │ │ ├──┼───────────────┼──────────────┼───┼──────┼───┤ │0005│台中港倉儲裝卸股份有限公司 │87-NE-000337 │1 │10000 │ │ │ │ │ │ │ │ │ ├──┼───────────────┼──────────────┼───┼──────┼───┤ │0006│台中港倉儲裝卸股份有限公司 │87-NE-000338 │1 │10000 │ │ │ │ │ │ │ │ │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附記:(本附記內容不必刊登)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確認無誤後,應於一個月內將本公示催告含附表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並務必先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如未於收受送達後一個月刊登新聞紙,即視為撤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參照)。 四、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主文第三項申報權利期間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五、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隱台端之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