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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司字第124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司字第124號

聲請人
李耀洲
相對人
美味三民有限公司

當事人間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11日所為之

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及理由關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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