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13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132號
- 聲請人
- 江簡美燕
- 相對人
- 明勇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燕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普通抵押之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條文,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明勇營造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86年9月18日。
(二)權利種類:抵押權。
(三)債權範圍:全部。
(四)權利價值: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
(五)存續期間:86年9月15日至87年9月14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無。
(九)違約金:無。
(十)債務人:明勇營造有限公司嗣債務人明勇營造有限公司於⑴87年2月20日⑵87年2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⑴440,000元⑵400,000元,清償日期為⑴88年2月19日⑵88年2月25日,詎債務人迄今未返還上開借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本院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2件(以上証物均影本)、建物登記謄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 │臺中市南屯區大│鋼筋混凝土造12層│第十二層: │陽台:2.78│全部 │ │ │3077│進段1010地號 │ │18.96 │花台:1.00│ │ │ │ ├───────┤ │ │ │ │ │ │ │臺中市南屯區東│ │ │ │ │ │ │ │興西街11號12樓│ │ │ │ │ │ │ │之20 │ │ │ │ │ ├─┴──┴───────┴────────┴──────┴─────┴────┤ │共有部分:大進段00000-000建號。 面積:12,379.86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3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