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19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192號
- 聲請人
- 莊文和
- 相對人
- 中科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翠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權利質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權利質權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者,得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93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規定於權利質權亦可適用之,同法第906條之2亦有明文。又質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質物,則法院自亦可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最高法院52年度台抗字第128號判例可供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9年9月起陸續向聲請人借款共計新台幣(下同)3,000,000元,其中2,300,000元經相對人提供如附表所示之停車位使用權設定權利質權,約定相對人於101年11月30日錢未還清債務時,聲請人得出售該停車位使用權以清償借款,並交付上開停車位之權利證明書予聲請人。詎相對人屆還款期限未清償該2,300,000元之借款,經催告後,相對人仍拒不履行,為此聲請拍賣設質之權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嘉義市西區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同意書、汽車停車位權利證明書等影本為證,堪認為真實,是聲請人請求拍賣停車位使用權以行使其權利質權,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 │├──┬─────────┬──────────────┤│編號│ 停車位編號/樣式 │ 坐落門牌號碼 │├──┼─────────┼──────────────┤│ 1 │ 11號/平面車位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普││ │ │林斯頓大樓地下室 │├──┼─────────┼──────────────┤│ 2 │ 28號/機械車位 │同上 │├──┼─────────┼──────────────┤│ 3 │ 35號/平面車位 │同上 │├──┼─────────┼──────────────┤│ 4 │ 41號/平面車位 │同上 │├──┼─────────┼──────────────┤│ 5 │ 44號/機械車位 │同上 │├──┼─────────┼──────────────┤│ 6 │ 52號/機械車位 │同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