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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30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30號

聲請人
信富紡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富
相對人
唐純智
相對人
孔春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8年10月22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票據債務。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01年12月31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取得強制執行名義之費用及強制執行費用。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唐純智、孔春蓉即相對人,全部。嗣債務人唐純智、孔春蓉於98年10月21日共同簽發本票乙紙,面額3,000,000元,到期日期101年10月20日,詎屆期提示,計尚欠本金3,0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所有權人│
│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
│1│臺中市│龍井區  │遠東  │      │176         │旱│319.52    │48分之2     │唐純智、│
│  │      │        │      │      │            │  │          │            │孔春蓉各│
│  │      │        │      │      │            │  │          │            │為48分之│
│  │      │        │      │      │            │  │          │            │1       │
├─┼───┼────┼───┼───┼──────┼─┼─────┼──────┼────┤
│2│臺中市│龍井區  │遠東  │      │182         │建│64.01     │全部        │唐純智、│
│  │      │        │      │      │            │  │          │            │孔春蓉各│
│  │      │        │      │      │            │  │          │            │為2分之1│
│  │      │        │      │      │            │  │          │            │        │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所有權人│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88 │臺中市龍井區遠│停車空間、住房  │一層:38.70 │陽台:    │全部    │唐純智、│
│  │    │東段182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二層:42.65 │15.26     │        │孔春蓉各│
│  │    ├───────┤4層樓           │三層:42.65 │          │        │為2分之1│
│  │    │臺中市龍井區國│                │四層:19.92 │          │        │        │
│  │    │際街253巷6弄13│                │地下層:    │          │        │        │
│  │    │號            │                │29.23       │          │        │        │
│  │    │              │                │共計:173.15│          │        │        │
├─┴──┴───────┴────────┴──────┴─────┴────┴────┤
│共同使用部分:遠東段183建號,面積:131.3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6分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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