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3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32號
- 聲請人
- 廣達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國源
- 相對人
- 李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普通抵押之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條文,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1年4月20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債權額比例:全部1分之1。
(四)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因票據及貨款所生之一切債權。
(六)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01年10月31日。
(七)清償日期:無。
(八)利息(率):無。
(九)遲延利息(率):無。
(十)違約金:無。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李淑玲,全部。嗣相對人李淑玲向聲請人購買預拌混凝土,詎相對人屆期後經催討迄未清償貨款,計尚欠貨款1,000,000元,並經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4108號支付命令確定在案,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本院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相對人戶籍謄本、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4108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各1件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臺中 │大甲區 │福德 │ │417 │田│1221.19 │全部 │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54 │臺中市大甲區福│鋼筋混凝土造3層 │1層:120.16 │陽台: │全部 │ │ │ │德段417地號 │ │2層:124.82 │18.49 │ │ │ │ ├───────┤ │3層:114.76 │ │ │ │ │ │臺中市大甲區順│ │屋頂突出物:│ │ │ │ │ │帆路180之18號 │ │12.42 │ │ │ │ │ │ │ │合計:372.16│ │ │ ├─┴──┴───────┴────────┴──────┴─────┴────┤ │共同使用部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