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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3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07 日
  • 法定代理人
    詹益宏、范美玲

  • 原告
    蘇增國
  • 被告
    僑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326號聲 請 人 蘇增國 相 對 人 僑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益宏 法定代理人 范美玲 法定代理人 詹駿杰即詹益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4年2月22日以附表所示 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8, 0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僑柏建設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負債3,000,000元,已屆清償期 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各1件(以上均影本)為證,經核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臺中 │南區 │樹子腳│ │450-48 │田│115 │60/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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