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34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344號
- 聲請人
- 遠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裕豐
- 代理人
- 蔡慶堂
- 相對人
- 歐克電子遊戲場業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景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擔保第三人中央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對於相對人即債務人之債權,設定抵押權在案。嗣聲請人因強制執行,於本院101司執清字第74353號執行事件,受移轉抵押債權及抵押權,並辦理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6,97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2年5月8日至102年5月8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無。
(六)遲延利息(率):月息百分之二計算。
(七)違約金:月息百分之二計算。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歐克電子遊戲場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歐克遊樂股份有限公司)即相對人,全部。債務人歐克電子遊戲場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歐克遊樂股份有限公司)原向第三人即原抵押權人中央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6,970,000元,經登記在案。因第三人中央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於90年起陸續向原債權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借款,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第三人中央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時繳納,計尚欠本金212,643,053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經聲請人受讓債權,就其中本金之60,000,000元聲請強制執行。聲請人於本院101年司執清字第74353號執行事件,扣押第三人中央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對相對人歐克電子遊戲場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歐克遊樂股份有限公司)之抵押權及抵押債權,扣押命令業經合法送達該第三人中央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對人歐克電子遊戲場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歐克遊樂股份有限公司),未據相對人異議,並已就債權金額6,970,000元核發移轉命令及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正本、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院101司執清字第74353號扣押命令、移轉命令、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借據、貸款契約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臺中 │西區 │後壠子│ │210-10 │建│1297.00 │10000分之34 │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12609 │臺中市西區後壠│辦公室 │12層:23.76 │ │全部 │ │ │ │子段210-10地號│鋼筋混凝土造 │ │ │ │ │ │ ├───────┤13層 │ │ │ │ │ │ │臺中市西區台中│ │ │ │ │ │ │ │港路一段133號 │ │ │ │ │ │ │ │12樓之6 │ │ │ │ │ ├─┴───┴───────┴────────┴──────┴─────┴────┤ │共同使用部分:後壠子段12626建號,面積:69.1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602 │ │ 後壠子段12627建號,面積:5343.4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4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