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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354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354號

聲請人
陳茂盛
相對人
張瑀宸即張英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3年10月7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3年10月6日至96年10月6日止。

(四)清償日期:96年10月6日。

(五)利息(率):每月按年利率百分之二計息。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張瑀宸即張英雀即相對人,全部。嗣債務人張瑀宸即張英雀於㈠93年10月6日向聲請人借款2,5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96年10月6日。㈡93年10月12日簽發本票乙紙,面額500,000元,到期日期為96年10月12日。詎債務人屆期迄未清償,計尚欠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臺中  │潭子區  │潭富  │      │332         │建│171.84    │全部        │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94  │臺中市潭子區潭│住商用          │一層:98.61 │          │全部    │
│  │    │富段332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二層:98.61 │          │        │
│  │    ├───────┤3層             │三層:98.61 │          │        │
│  │    │臺中市潭子區潭│                │共計:295.83│          │        │
│  │    │富路1段144巷29│                │            │          │        │
│  │    │號            │                │            │          │        │
├─┴──┴───────┴────────┴──────┴─────┴────┤
│共同使用部分: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354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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