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42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429號
- 聲請人
- 江簡美燕
- 相對人
- 明勇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學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86年9月18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6年9月15日至民國87年9月14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無。
(七)違約金:無。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明勇營造有限公司。嗣債務人明勇營造有限公司於⑴民國87年2月20日、⑵民國87年2月26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⑴440,000元、⑵400, 000元,約定有利息,清償日期為⑴民國88年2月19日、⑵民國88年2月25日。詎債務人迄今未返還上開借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相對人於民國102年11月25日具狀陳報:無意見。相對人對於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上有抵押權設定登記存在及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之事實既無爭執,聲請人依據首揭規定,即得聲請本院裁定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 │臺中市南屯區大│住家用 │第十二層: │陽台:2.78│全部 │ │ │3077│進段101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18.96 │花台:1.00│ │ │ │ ├───────┤層數:12層 │ │ │ │ │ │ │臺中市南屯區東│層次:十二層 │ │ │ │ │ │ │興西街11號12樓│ │ │ │ │ │ │ │之20 │ │ │ │ │ ├─┴──┴───────┴────────┴──────┴─────┴────┤ │共有部分:大進段00000-000建號。 面積:12,379.86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3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