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43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431號
- 聲請人
- 吉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昇忠
- 相對人
- 陳敏聰
- 相對人
- 陳啓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1年7月4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
(三)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票據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四)利息(率):無。
(五)遲延利息(率):無。
(六)違約金:無。
(七)其他擔保範圍約定;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靜怡。嗣債務人陳靜怡於民國101年6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並簽發發票日101年6月29日、到期日102年7月5日之同額本票乙紙,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10,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詎上開借款屆清償期後,債務人陳靜怡仍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本票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 市 │ 區 │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臺中 │沙鹿 │南勢坑│埔子 │797 │旱│4215 │160分之140 │ ├─┴───┴────┴───┴───┴──────┴─┴─────┴──────┤ │相對人陳敏聰權利範圍160分之51、陳啓倫權利範圍160分之8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