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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431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431號

聲請人
吉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昇忠
相對人
陳敏聰
相對人
陳啓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1年7月4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

(三)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票據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四)利息(率):無。

(五)遲延利息(率):無。

(六)違約金:無。

(七)其他擔保範圍約定;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靜怡。嗣債務人陳靜怡於民國101年6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並簽發發票日101年6月29日、到期日102年7月5日之同額本票乙紙,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10,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詎上開借款屆清償期後,債務人陳靜怡仍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本票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  市  │  區    │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臺中  │沙鹿    │南勢坑│埔子  │797         │旱│4215      │160分之140  │
├─┴───┴────┴───┴───┴──────┴─┴─────┴──────┤
│相對人陳敏聰權利範圍160分之51、陳啓倫權利範圍160分之8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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