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8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833號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承運商行、陳長威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 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承運商行之組織形態為獨資或合夥(如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資料),若為合夥,併請陳報其現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地址(請提出其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如為獨資應更正相對人姓名欄位。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