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281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2811號
- 聲請人
- 新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素靜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賴錦雄准予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正據以請求之本票原本。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2811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賴錦雄准予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正據以請求之本票原本。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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