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281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2811號
- 聲請人
- 新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素靜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賴錦雄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1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據以請求之本票原本,此項裁定已於102年6月27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