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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300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3004號

聲請人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宗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淞一塑膠有限公司、張佐銘間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台端聲請本票裁定之相對人淞一塑膠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2年2月1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發票時相對人淞一塑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張佐銘之證明。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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