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3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26 日
- 當事人翁金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3155號聲 請 人 翁金柱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送達代收人 張琬婷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郁琪即富群企業社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確認相對人「黃郁琪」為何人?(似非發票人) 三、提示日為何?(發票日應為民國100年11月3日) 四、提出富群企業社於發票日時之營業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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