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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390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3904號

聲請人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住臺北市○○區○○路00號7樓
送達代收人
廖偉進
設臺北市○○區○○路00號7樓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7樓之3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吳佳穎即冠穎企業社、許淑蘭准予本票

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冠穎企業社發票時之登記資料,以證明當時之法定代理人為許淑蘭。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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