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39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3904號聲 請 人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7樓 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住臺北市○○區○○路00號7樓 送達代收人 廖偉進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7樓之3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吳佳穎即冠穎企業社、許淑蘭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冠穎企業社發票時之登記資料,以證明當時之法定代理人為許淑蘭。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