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395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3954號
- 聲請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住同上
- 送達代收人
- 李立偉
-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24樓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振昇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楊東英、
楊東隆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正相對人振昇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0年發票當時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以證明楊東英為合法之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