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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4055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4055號

聲請人
保家麗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燈山 住臺南市○○區○○街000號
設臺南市○○區○○街000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棚誠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㈠聲請人保家麗不動產有限公司及相對人棚誠有限公司分別於民國95年8月9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號、99年6月23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核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兩造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到院。

㈡確認林燈山是否為本件之聲請人、謝侑靜是否為本件之相對人?

㈢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欲請求請釋明提示日及其利率。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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