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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42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9 日

  • 原告
    裕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4251號聲 請 人 裕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段0號 法定代理人 廖永豐  住同上 代 理 人 陳培霖  住臺中市○區○○○街00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家齊、陳文福、陳淳民准予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㈠補提示日期為何? ㈡確認請求金額為何?(因請求標的欄與事實理由所載金額 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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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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