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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5205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5205號

聲請人
翁金柱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郁琪即富群企業社准予本票裁定強制

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相對人富群企業社之登記資料。

二、相對人之身份證統一編號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本票提示日為何?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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