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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5205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5205號

聲請人
翁金柱
相對人
黃玉妹即富群企業社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玉妹即富群企業社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1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相對人黃玉妹即富群企業社之登記資料,此項裁定已於102年11月14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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