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52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5205號聲 請 人 翁金柱 相 對 人 黃玉妹即富群企業社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玉妹即富群企業社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1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相對人黃玉妹即富群企業社之登記資料,此項裁定已於102年11 月14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