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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52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09 日

  • 當事人
    翁金柱黃玉妹即富群企業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5205號聲 請 人 翁金柱 相 對 人 黃玉妹即富群企業社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玉妹即富群企業社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1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相對人黃玉妹即富群企業社之登記資料,此項裁定已於102年11 月14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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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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