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535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5351號
- 聲請人
- 詮立電器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秀麗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維盛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
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5351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維盛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
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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