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55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05 日
- 法定代理人歐正明
- 原告環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春龍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5563號聲 請 人 環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正明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春龍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潘忠豪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未補正,本院無從核發確定證明書: 一、補正相對人相對人潘忠豪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欄及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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