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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57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57號

聲請人
怡盛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子慧
代理人
李亞文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王建甯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釋明據以請求本票之提示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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