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57號聲 請 人 怡盛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子慧 代 理 人 李亞文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王建甯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釋明據以請求本票之提示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