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57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5707號聲 請 人 東安生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包振力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蘇宥文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本票上所稱營業所及其地址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