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61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6152號聲 請 人 順心車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木誠 相 對 人 陳俊堯即信欣汽車商行 相 對 人 陳俊堯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俊堯即信欣汽車商行、陳俊堯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信 欣汽車商行登記資料。」,此項裁定已於102年12月18日送 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