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615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6152號
- 聲請人
- 順心車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木誠
- 相對人
- 陳俊堯即信欣汽車商行
- 相對人
- 陳俊堯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俊堯即信欣汽車商行、陳俊堯間本票裁定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信欣汽車商行登記資料。」,此項裁定已於102年12月18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