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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615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6152號

聲請人
順心車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木誠
相對人
陳俊堯即信欣汽車商行
相對人
陳俊堯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俊堯即信欣汽車商行、陳俊堯間本票裁定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信欣汽車商行登記資料。」,此項裁定已於102年12月18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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