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62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6262號聲 請 人 宏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宏一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戴清溪、戴曹淑女准予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 一、補提示日期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