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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62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2 日

  • 當事人
    宏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6262號聲 請 人 宏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宏一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戴清溪、戴曹淑女准予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 一、補提示日期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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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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