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62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6263號聲 請 人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木誠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葉清雄即有利工程行准予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 請: 一、確認相對人有利工程行之組織形態為獨資或合夥(如: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資料),若為合夥,併請陳報其現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地址(請提出其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