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65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27 日
- 當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永興昌營造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6506號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永興昌營造有限公司、戴明賢、永盛昌營造有限公司、姜偉國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提出永興昌營造有限公司、永盛昌營造有限公司發票時之登記資料,以證明當時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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