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7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705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嘉誠即宜鴻工程行、洪翠鴻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㈠宜鴻工程行之公司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