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8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801號聲 請 人 志鴻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俊彥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清謄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