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61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618號
- 聲請人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樂明
- 代理人
- 黃聖訓
- 代理人
- 受 選任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 法定代理人
- 張治祥
- 代理人
- 賴羿存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蔡寶玉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為被繼承人蔡寶玉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蔡寶玉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蔡寶玉(女、民國四十八年五月三日生、生前最後住所:臺中市○里區○○○街○巷○○○○號)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未及清償債權,旋於九十八年十月十八日死亡,且其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是其繼承人處於有無不明之狀態,而親屬會議復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自有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依法踐行公示催告等程序之必要等語。並提出債權憑證、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及本院家事法庭函文等件為證。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其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死亡後其所有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且親屬會議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等事實,此有聲請人提出前揭書證在卷可證,復依職權調取本院九十八年度司繼字第一二五三號拋棄繼承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實,從而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蔡寶玉之遺產管理人,揆諸前揭法條規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另被繼承人配偶薛丁瑞同為聲請人之債務人,如由其擔任遺產管理人,將有利害衝突之虞。再經本院通知被繼承人配偶薛丁瑞、子女薛鴻銘及薛雅雯到庭表示擔任遺產管理人之意願,惟彼等均未到庭。依彼等消極之態度以觀,實難期待彼等能妥適擔任遺產管理人之工作,故本院實無法選任彼等擔任遺產管理人。
㈢再經本院函詢臺中律師公會(下稱律師公會)、臺中市會計師公會(下稱會計師公會)及臺中市地政士公會(下稱地政士工會)有無會員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惟律師公會、會計師公會及地政士公會均表示無會員有擔任意願,此有律師公會、會計師公會及地政士公會之函文附卷可按,是本院亦無從選任律師、會計師及地政士為遺產管理人。
四、又本院函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就是否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表示意見,該辦事處函覆略以:
㈠依卷附之債權憑證及財產歸戶資料所示,被繼承人名下並無財產,是否留有遺產可供管理,恐有疑義,倘其未遺有任何財產,復選任中區分署為遺產管理人,則代管期間由國庫墊付費用及其他必要費用,將由全民負擔,無異公器私用,損及國庫利益,顯失公平。
㈡另依經驗法則推斷,若合法繼承人已無意願繼承,即有遺債大於遺產之虞。且依司法院七十四年十月十五日(七四)院臺廳民一字第0五七八六號函示,應避免選任國有財產局為遺產管理人。
㈢再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雖已拋棄繼承,然彼等對被繼承人生前債權債務情形理應知之甚詳,且被繼承人配偶薛丁瑞為共同債務人,應知悉被繼承人遺產下落,並可透過親屬之關係搜索遺產,顯較中區分署更適任遺產管理人之職。依遺產管理人之職務性質,自應由與被繼承人關係密切及對被繼承人遺產、遺債事務有相當瞭解者任之,相較對被繼承人毫無所悉之第三人或公務機關更具適切性。綜上,建請法院優先選任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為宜等語,此有該分署一0二年八月二十日台財產中接字第一0二00一三七八九0號函附卷可稽。
五、惟查:
㈠本件無從由被繼承人蔡寶玉之親屬擔任遺產管理人,已如前述。且司法院上開函示,僅謂盡量避免選任國有財產局為遺產管理人,並非一概不得選任國有財產局為遺產管理人。
㈡另選任遺產管理人處理無人繼承遺產事宜,旨在維護公益及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利益,此觀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立法理由即明,而遺產管理人之職務,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程序相當繁複,自應選定熟習該項作業者為佳。國有財產署為國庫之管理機關,備有管理財產之專才,並具相當公信力,代管無人繼承遺產清理事宜亦為其執掌事務,其經費支出固屬國家資源,但保護無人繼承財產之債權人權利,亦屬政府之義務。倘若維護公益之國家機關,都以被繼承人遺產之有無或遺產是否大於債務,作為決定是否擔任遺產管理人之考量,難以期待一般私人願自費擔任遺產管理人,,亦與法律賦予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之立法精神有違。
㈢況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須經公示催告程序始得確定,實難以財產歸屬清單即驟認被繼承人並無遺產。執此,本院認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實屬妥適,爰選任之。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四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