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1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1137號聲 請 人 蔡楨宏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樓 送達代收人 張利安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行健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陳文熙間就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供擔保原因消滅之證明文件(係指受擔保利益人無損 害發生、供擔保人之本案勝訴確定、或供擔保人就受擔保利益人所生之損害已經賠償,始得謂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聲請人撤回假扣押之執行,尚難謂就受擔 保利益人所生損害已為賠償。 (二)相對人行健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同意聲請人領回擔保金之同意書、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印鑑證明正本(按聲請人所提出之同意書上之相對人印文 需與上開文件上之印文相符)。 (三)訴訟終結後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之存證信函及郵件回執。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