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15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14 日
- 法定代理人高朝陽
- 原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1596號聲 請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大易勝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為公示送達事件,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㈡提出相對人周永富(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及法定代理人李俊瑩、陳秀齡、王淑有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許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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