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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1596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1596號

聲請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大易勝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為公示送達事件,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向法定代理人李俊瑩、陳秀齡、王淑有最新戶籍地送達而無法送達之證明。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許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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